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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 ||||||||||||
作者:省招办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23 17:01:56 文章录入:michaelxu 责任编辑:michaelxu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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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8〕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我省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意见。 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一、报名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报名办法 申请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按照《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江苏省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及2009届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报名工作的通知》(苏教考招〔2007〕40号)要求,办理报名手续。符合报名条件的所有考生均须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 考生报考科类分为普通类、体育类、艺术类三类,报考体育类、艺术类的考生可以兼报普通类。 考生报名时均须填报学业水平测试的选测科目和必测科目,并按规定交纳报名、考试费。 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办负责。各有关单位要认真予以审查,坚决杜绝高中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以及非本省户籍的人员报考普通高校。 考生办理报名手续后,方可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以及有关的专业考试。 二、建立和移交考生档案 考生档案由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组成。 1.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的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和有关照顾信息等)、体检信息、成绩信息、志愿信息和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应认真填写本人的高考报名表、志愿表等,按要求将所填写的有关信息录入计算机, 并认真核对,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填报信息失误,或不按规定要求对所报信息签字确认而对考生录取产生的不利影响,由考生本人负责。 考生电子档案的建立与管理执行省招委会、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电子档案信息采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招委[2004]22号)的有关规定。 考生电子档案由各级招办和有关中学负责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2.考生纸介质档案的建立与管理执行省招委会、省教育厅《关于下发〈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档案移交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苏招委 [2001] 08号)的有关规定。 考生被高校录取后,凭《录取通知书》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领取经密封的个人纸质档案材料,到高校报到时移交给高校。各地招办和有关中等教育学校应主动联系考生,督促被录取的考生办理纸质档案材料的领取和移交手续。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应届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可与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结合进行。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 考生的体检工作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体检意见》)和《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08年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苏教考招〔2008〕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体检工作由县级(含)以上招生考试机构和卫生部门组织实施。考生体检应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各体检机构须按照《体检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体检工作原则上应于4月30日前完成。 五、命题 经教育部授权,我省自行组织高考命题工作。命题工作要确保试题质量和安全,发挥命题对中学教育教学改革的积极导向作用,使之有利于中学推进课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进素质教育;有利于高校选拔人才,扩大招生自主权;有利于促进教育公平。 六、考试 1.2008年我省普通高考模式为“3+学业水平测试+综合素质评价”。具体详见《江苏省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方案》(苏教基[2007]7号)。 经教育部批准,我省全国统考科目考试时间和学业水平测试选修科目考试时间为6月7、8、9日(具体考试时间安排见附件)。 学业水平测试必修科目(含技术科目)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2.外语考试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 报考普通类外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省中小学教研室组织的英语口语测试或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非英语语种外语口语测试,且成绩较好。 3.报考体育类或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除参加全国文化统考和七门科目学业水平测试外,还须按有关规定参加招生高校、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专业考试。 4.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部门以及中学应按有关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严格按照《江苏省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细则》的要求,认真做好考点设置、监考聘任、应考培训和考试组织与实施等考务管理工作。要针对2008年江苏省新高考方案科目设置的特点,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七、评卷 统考(含选测科目)答卷的评阅工作由省招委会统一组织,所有科目均实行计算机网上评卷(外语科目中的日、俄、德、法、西班牙语除外)。南京大学、南京师范大学要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按照网上评卷的有关要求,精心组织评卷工作,务必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评卷任务。 八、招生计划 高校在我省安排的招生计划,经其主管部门核定、批准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至我省教育考试院,由我省教育考试院在考生填报志愿前向社会公布。 根据我省2008年高考方案的有关规定,在往年公布计划形式不变的基础上,高校应增加对考生的选测科目要求和学业水平测试科目的等级要求。 各高校不得在正式核准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之外招生,擅自招收的新生不能取得学籍。 九、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是高校向考生的公开承诺,是其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高校招生章程由高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各高校招生章程均应符合国家法令与规定,符合我省的招生政策,并制定适合我省08高考方案和录取办法相关要求的录取规则。凡高校招生章程与国家或我省招生政策相违背的,一律以国家或我省制定的招生政策为准。 高校须于4月1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便主管部门于4月15日前完成对其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经核准备案的招生章程方可正式向社会公布,并不得擅自更改。 各高校应在4月20日前将其经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招生章程的发布网址、联系方式与招生计划一起报我省教育考试院。我省将在公布招生计划的同时,汇总并公布各高校发布本校招生章程的网址和联系方式。 十、志愿填报 1.考生填报志愿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应届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中的“道德品质”和“公民素养”必须合格。 (2)普通类考生必修科目测试等级均须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技术科目必须合格)。 持有2006或2007年高考综合考试成绩的往届考生,如高考综合考试成绩经转换后对应的必修科目等级为D级及以上等级(信息技术科目不作要求),准予其参加2008年普通高考报名和填报志愿。 (3)普通类考生如填报本科院校志愿,选修科目测试等级均须达到B级及以上等级。 根据08年我省考生生源情况,普通类考生填报第三批本科院校的选修科目测试等级最低要求为BC级。 (4)艺术、体育类考生如兼报普通类专业,学业水平测试科目的等级要求和普通类考生一致;如不兼报普通类专业,必修科目测试等级中D级(技术科目测试不合格视为D级)不得超过三门。 (5)特殊类型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 高校自主选拔录取对象和招收的艺术特长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须达到省规定的填报本科院校志愿的最低要求(2B4C1合格); 普通类考生中高水平运动员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参照体育类考生执行(D级不超过三门); 保送生以及报考南京大学强化班、小语种提前单招和示范性高职单招的考生,其必测科目等级均须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技术科目必须合格); 报考少年班、残疾单招、体育单招以及空军飞行学院的考生,因其中学阶段学习经历与普通高中学生不同或有特殊要求,其学业水平测试成绩不作统一规定,由招生高校自主确定等级要求。 (6)考生在填报有关高校志愿时,选测科目中的历史或物理须符合高校相关专业指定的科目要求,学业水平测试等级须达到高校提出的等级要求。 2.志愿设置 (1)2008年我省普通类各批次均实行平行院校志愿设置,即在每个批次设置了一个平行院校志愿、一个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普通类提前录取批次和本科各批次考生可填报的平行院校志愿均包含A、B、C3所院校,专科批次平行院校志愿包含A、B、C、D、E、F、G 7所院校。除普通类专科征求平行院校志愿为A、B、C、D、E 5所院校外,其他各批次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均包含A、B、C 3所院校。每所院校志愿中含有6个专业志愿和1个专业服从调剂志愿。在各批次平行院校志愿录取结束后,省教育考试院将及时公布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高校、专业及人数。未被录取的考生在规定时间自行在网上填报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和院校服从志愿,并按市、县(市、区)招办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确认,未经确认的志愿一律无效。 (2)艺术类专业按专业考试方式不同,设置有传统院校志愿、平行院校志愿和征求院校志愿三种,录取批次设置为提前录取公办本科、提前录取民办及独立学院本科、高职(专科)三大批次,下设八小批。 (3)体育类专业各批次均实行平行院校志愿。录取批次设置为提前录取公办本科、提前录取民办及独立学院本科、高职(专科)三个批次。 3.填报时间 考生填报志愿工作在通知考生高考成绩、学业水平测试等级,以及符合各批次填报志愿要求的各分数段考生人数、各批次省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和填报志愿资格线后,在省教育考试院专设的网站(http://gkzy.jseea.cn),分两个阶段网上填报志愿: 第一阶段填报志愿工作于6月27日至7月2日进行。填报普通类提前录取院校本专科(含军事、公安、航海、政法、师范等);体育类、艺术类提前录取的公办本科、民办及独立学院本科;普通类第一、二批本科院校志愿(其中提前批次填报志愿时间为6月27日至28日,29日前确认并报省教育考试院)。 第二阶段填报志愿工作于7月29日至8月2日进行。凡未被第一阶段各批次高校录取且达到第二阶段填报志愿资格线的考生,可填报普通类第三批本科院校(含民办本科、独立学院本科等)、高职(专科)院校以及体育类、艺术类高职(专科)院校志愿。 4.报考科类为体育类或艺术类兼报普通类的考生可兼报普通类第一批本科及以下各批次普通类院校志愿。 5.考生填报高校和专业志愿时,应根据高校及专业对考生的选测科目要求和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以及考生本人的体检结论等情况,慎重选择,准确填报。 考生志愿一经签字确认,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6.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办公室、中学及有关单位要结合08高考方案和录取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考生填报志愿的宣传和组织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录取过程中考生征求平行院校志愿的确认工作。 十一、录 取 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省招委会领导下,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远程网上录取。 新生录取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必须坚持以文化考试为主,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1.划线原则 省招委会根据高校在我省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对符合填报志愿基本条件的考生,按考生的特征分从高到低排序,综合考虑并确定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和填报志愿资格线。 2.录取体制 高校和省教育考试院应按照“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体检、特征分达到省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且投档分符合高校调档要求的考生,由高校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提出调阅考生档案比例,并根据其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确定的录取规则对考生进行排序,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取专业,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 省教育考试院组织实施向高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并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防止、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3.录取批次 普通高校录取工作分批进行,依次为: (1)提前录取院校(含普通类军事、公安、政法、航海、师范等本科院校;普通类提前录取专科;体育类、艺术类提前录取公办本科院校;体育类、艺术类提前录取民办及独立学院本科院校); (2)普通类第一批本科院校; (3)普通类第二批本科院校; (4)普通类第三批本科院校; (5)体育类、艺术类高职(专科)院校; (6)普通类高职(专科)院校。 4.投档原则及办法 2008年我省普通类、体育类各批次以及艺术类使用省统考成绩录取的批次均实行平行志愿设置。 (1)普通类平行院校志愿的投档原则是“依据选科,满足等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具体办法是:将省控线上的考生按照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依次检索考生所填A、B、C或A、B、C、D、E、F、G志愿。只要被检索的3所或7所院校中一经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院校,即向该院校投档;如没有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院校,则不能投档。上述过程完成后,无论档案是否投出,均视为该考生已享受了本批次平行志愿投档机会。 在平行院校志愿投档过程中,对外语选考非英语语种、本科平行院校志愿A院校的第一专业报考非英语语种外语专业的考生,或平行院校志愿的A院校报考民族院校的少数民族考生,按有关照顾录取政策投档;在平行院校志愿投档后,对未被投出的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符合投档条件的特殊考生进行补充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普通类各批次有选测科目要求的高校录取时,如某些专业按历史或物理科目投档生源不足,高校可在原投档线上调剂录取选测其它科目的考生;如仍完不成专业招生计划,可调整该专业招生计划。 为扩大高校录取自主权,在平行院校志愿投档后,对特征分在同批省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学校投档线下一定范围内,未被投出的选测科目等级较高的考生,由高校提出申请,经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后,可将这部分考生档案按志愿投放到有关高校,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2)艺术、体育类平行志愿的投档原则是“满足等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艺术类专业校考院校(31所独立设置艺术院校和清华大学等8所院校除外)的投档原则是对专业合格、文化分达到省控线的考生,按照院校提出的调档比例投档。 具体的投档办法按《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办法的通知》(苏教考招[2008]11号)执行。 5.关于选择性招生 高校可按规定使用预留计划进行选择性招生。有关高校应在录取工作开始前将选择性招生的录取原则和办法向社会公布,并向社会承诺非选择性招生部分严格按高校招生章程和录取规则择优录取,接受考生和社会监督。 高校的选择性招生对象须填报该校志愿,普通类考生必修测试科目等级必须达到4C1合格,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报考第一批本科院校,考生的特征分须在省控线上,选修测试科目达到2B及以上等级;报考第二批本科院校,考生的特征分须在省控线上,选修测试科目达到BC及以上等级;报考第三批本科院校,考生的投档分须在院校投档线下10分以内,选修测试科目达到BC及以上等级;报考高职(专科)院校,考生的投档分须在院校投档线下20分以内。 艺术、体育院校(专业)的选择性招生办法参照2007年执行。 6.录取要求 高校录取新生要按规定程序,按时完成提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并经省教育考试院联系后仍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省教育考试院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 为妥善解决招生录取工作中各类遗留问题(如空军招飞落榜、军校录取体检复查落榜、残疾考生高分落榜以及其他因素造成的其他问题),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经省招委会批准,省教育考试院将按规定程序指定有关高校予以解决。所涉及的有关高校有义务配合省教育考试院做好这项工作。 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核准。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后形成录取考生名单,并加盖省教育考试院录取专用章,以此作为考生被正式录取的依据。省教育考试院将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录取新生名单。高校根据经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新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后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7.照顾政策 (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中毕业考生,录取时将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分投档(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时,只可享受其中最高分值一项),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①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重大突出事迹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报经省招委会讨论批准,录取时可加10分投档。 ②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录取时可加5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录取时可加10分投档。 ③烈士子女,录取时可加10分投档。 ④少数民族考生平行院校志愿中A志愿院校报考民族院校的,录取时可加10分投档;报考其它院校的,录取时可加3分投档。 ⑤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录取时可加10分投档。 ⑥外语选考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其本科平行院校志愿中的A院校的第一专业报考非英语语种的外语专业,录取时可加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2)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申请享受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名单,须由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报省教育考试院等有关部门接受审核,审核通过的名单经再次公示无异议后方为有效。 (3)对第一次参加必修科目和选修科目测试,六门科目成绩均达到A级且技术科目测试合格的应届考生,在划线前加10分作为奖励分计入统考成绩,作为特征分,并可与第(1)条规定的照顾分值累计计算。 (4)在综合素质评价中,考生“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单项达到A级且其他三项均为合格的,高校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取;均为D级的,高校可以不予录取。 8.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或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以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或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等品学兼优的考生,可根据规定参加有关高校的自主选拔录取招生。 9.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十二、特殊类型的招生 1.艺术特长生招生 按《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江苏省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艺术特长生工作的通知》(苏教考〔2007〕15号)规定执行。 2.高水平运动员招生 按《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江苏省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苏教考〔2007〕14号)规定执行。 3.自主选拔录取招生 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工作的具体办法按《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江苏省2008年普通高校自主选拔录取工作的通知》(苏教考招〔2007〕46号)规定执行。 4.艺术院校(专业)招生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的通知》(苏教考〔2008〕1号)执行。 5.体育院校(专业)招生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08年普通高校体育专业招生办法的通知》(苏教考〔2008〕2号)执行。 6.中学免试保送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7〕10号)和我省《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江苏省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苏教考招[2007]45号)执行。 7.关于空军招收飞行学员工作,有关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部门及有关中学要密切配合南京军区空军招飞选拔中心,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初检、全面检测和复查等工作,确保招飞任务的完成。 8.其他各种特殊类型的招生办法,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1.考生在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有关规定处理。其中: (1)对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对参加全国统考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 (3)对参加全国统考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由其所在高等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严肃处理;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在全国统考中组织作弊或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高等学校可以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2.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其中,对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参加全国统考的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给予限制或停止其下年度招生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十四、组织管理 2008年是我省实施新高考方案的第一年,各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坚持把做好高校招生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来抓,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克服麻痹和懈怠思想,确保今年高校招生的各项任务安全、平稳、顺利、圆满地完成。 1.切实加强对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招生考试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精心组织,规范实施。要完善与公安、信息产业、保密等部门联动的工作体系,建立完善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严格执行招考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确保今年我省招生考试工作平稳地进行。 2.加强安全保密建设,确保考试安全。高校招生考试工作要进一步向科学化、规范化发展,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加强考点的硬件建设;健全和完善各种安全保密制度和考试管理制度,要加强试卷的安全保密工作,在命题、试卷印制及运输、试卷保管、评卷、录取等各个环节确保万无一失。 3.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公平公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权威性、公正性、严肃性出发,针对考务管理相对薄弱和考试违规事件多发的地区,加大考试环境的综合整治力度,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坚持标本兼治、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严厉打击考试舞弊歪风和考场腐败行为,确保考试公平公正。 4.规范招生考试行为,实施“阳光高考”。进一步完善公开透明的招生工作体系,全面推进阳光工程制度化、系统化、常态化,把阳光工程的精神、要求和内涵切实融入到高校的招生管理之中。要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公开”、“六不准”的规定,依法治招,严禁虚假招生宣传和违规录取考生,规范收费行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高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有序地进行。 5.强化服务,办人民满意的高考。各级招生部门要认真贯彻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坚持“一切为了考生,为了一切考生”的工作目标,强化正面宣传引导,坚持信息公开,切实维护考生的正当权益,加强对考生的指导和服务,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高校招生考试工作。 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文化统一考试江苏省考试时间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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